(2017)渝0110民初5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明继贤与陈能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继贤,陈能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5335号原告:明继贤,女,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陈能龙,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明继贤与被告陈能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明继贤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明继贤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继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