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万天章与镇平县雪枫街道办事处徐桥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天章,镇平县雪枫街道办事处徐桥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4民初221号原告:万天章,男,195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河南涅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受权。被告:镇平县雪枫街道办事处徐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镇平县雪枫街道办事处徐桥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建国,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金豹,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万天章与被告镇平县雪枫街道办事处徐桥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徐桥村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5日、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天章的诉讼代理人张剑、被告徐桥村委的诉讼代理人潘金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天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徐桥村委偿还借款44384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分5厘从2000年7月26日算至款清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00年7月26日,被告借原告现金44384元,约定月息2分5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被告徐桥村委辩称,原告起诉借款事实无证据证实。因原告仅提供一份借款协议书,但没有提供支付相应借款的证据,原告应当提供44384元借款的付款凭证。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书存在瑕疵,不能作为认定借款成立的证据。借款协议书上村长慕成才的签名是否是其本人签名无法确定。协议书中会计张某1与原告系亲戚关系,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况且当时他掌握着公章,协议书真实性难以确定。徐桥村委的公章是否是原来的真公章也无法确定。十几年来,被告从未见原告来要过账。即使借款真实,也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对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书、借条、徐桥村委账簿两页,被告对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借款协议书上慕成才的签名是否是其本人所签,无法确认,书写不符合一般逻辑,应先落款为村委,后落款经手人,原告代理人第一次开庭时强调说没有借条。徐桥村委账簿两页是原告方证人的账单,并不是村委的帐,被告不认可该账单的真实性。本院经审查,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2、证人张某1当庭陈述,自己于1994年5月至2002年5月任徐桥村会计,当时因村委上交计划生育多子女费、税收款等,商量由我和村长慕成才经手于1997年7月26日借到南关村万家油坊万天章现金20000元,约定月息2分5厘,1998年到期,没钱封息,村里和万天章协商把利息加在本金上,计26000元。至1999年7月26日到期后借条换成33800元。2000年到期,本息合计43940元。因村计划生育大突击,收提留款,管工作队饭,经村长手在万天章油坊欠油累计444元。在2000年7月26日换协议时,油款加在一起共计借款是44384元,2001年10月26日,村委按44384元本金支付原告一年零三个月利息。张某2出具证言,张某2陈述其是雪枫街道办事处徐桥村6组村民,现任徐桥村支部书记,关于万天章借给村委的借款,2014年12月就任支部书记以来,张某1曾多次催要该款。张某3出具证言,张某3陈述,其于2002年5月至2014年12月任村委主任,村委借万天章款一事,(原告)经常要账。对上述证人证言,被告徐桥村委提出异议,认为证人张某2、张某3未出庭,已超举证期限,对原告的上述证据、证人张某1当庭陈述,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且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对原告证人张某1证言的真实性本院经审查予以采信。证人张某2、张某3未出庭作证,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徐桥村委于1997年7月26日借到原告万天章现金20000元,约定月息2分5厘,借期一年。1998年到期,被告未付息,被告与万天章协商将利息加在本金上。至1999年7月26日本息合计为33800元。至2000年7月26日,本息合计43940元。2000年7月26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款协议书一份,内容为:“经徐桥村与万天章协商,达成借款协议书,因徐桥村委经济暂时困难,借到万天章现金44384元,肆万肆仟叁佰捌拾肆元,一年期限,到期还不上由徐桥村部作抵押。(月息按0.025计息)注:(一年到期,若能按时封息,也可延长借款期限,但必须一年封息一次)”。落款有村长慕成才、会计张某1签字,并加盖有镇平县城郊乡徐桥村民委员会印章。2011年10月26日,被告按44384元本金计算支付原告一年零三个月利息,计16644元。后原告经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脱不还。镇平县城郊乡徐桥村民委员会现已更名为镇平县雪枫街道办事处徐桥村民委员会。本院认为:原告万天章借给被告徐桥村委20000元现金,原告万天章与被告徐桥村委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借款后,被告即应及时依约偿还原告借款本息,但在支付部分利息及后却违约长期拖延不还,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利。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万元借款本息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月利率为2.5%,且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月利率仍为2.5%,超过了上述规定对利率的限制性规定,故原告请求的借款本金只能按借款之日20000元定,利息按年利率24%从借款之日计算,但应扣除被告已支付部分利息(已支付利息为按本金44384元以月利率25‰计算至2011年10月26日为16644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油款444元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徐桥村委辩称原告起诉借款事实不能成立,即使借款真实,也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该辩解与本院已查明被告确实借原告20000元款及原告不停向被告主张权利,引发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不符,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镇平县雪枫街道办事处徐桥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万天章20000元借款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从1997年7月26日计算至款清之日,但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6644元)。驳回原告万天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9元,原告万天章负担50元,由被告镇平县雪枫街道办事处徐桥村民委员会负担85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江 斌审判员 王建阳审判员 易声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 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