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河南唯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河南唯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2民初1442号原告: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任新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勇,该公司职员。被告:河南唯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董保玉。原告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告河南唯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唯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300000元及利息40500元;2.被告退还原告图纸押金5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工人工资44100元;4.被告支付原告设备租赁费2800元。以上共计3924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唯美理想家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在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路与秦岭路交叉口西南角的工程土建、装饰工程和安装工程建设,工程造价1614.6万元。合同签订时,原告交纳履行保证金30万元和图纸押金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带着工人和租赁的机器设备进入被告的工地进行施工,由于被告手续不完备,原告在施工的过程中多次被迫中断施工,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解决施工问题,但被告一拖再拖,致使原告一直不能开工,持续有两个多月时间,给原告造成工人工资损失44100元,设备租赁费损失2800元。2016年4月2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将30万元履行保证金和5000元图纸押金退还给原告。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退还,故诉至法院。河南唯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7月29日,原告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被告签订《唯美·理想家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份,合同主要约定,原告承建被告开发的唯美·理想家项目,工程造价16146000元;补充协议签订后,自乙方向甲方缴纳叁拾万元合同履约保证金后,甲方保证20天内开工,否则甲方于30日内退还乙方叁拾万元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交纳履约保证金30万元及图纸和报名费5000元。2016年4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显示:河南唯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收取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项目经理李小勇的卧龙花园5号楼项目叁拾万履行保证金和伍仟元图纸押金,到2016年6月30日前如数退还。约定时间到期后,被告未退还原告上述款项。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唯美·理想家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告依合同向原告交纳履约保证金及图纸押金。依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承诺书》,被告应于2016年6月30前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30万元及图纸押金5000元。被告未按照承诺期限退还上述款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履行保证金及图纸押金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工人工资4.41万元及设备租赁费2800元,并提交明细一份,因该证据材料仅是原告单方出具且系复印件,并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唯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履约保证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日至本判决限定的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二、被告河南唯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图纸押金5000元;三、驳回原告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86元,被告河南唯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214元,原告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97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乔婉婷人民陪审员 刘 红人民陪审员 尹维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童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