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行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吴仙求与双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仙求,双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321行初118号原告吴仙求,男,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双峰县。委托代理人吴宏,湖南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双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尹楚才,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谢求桂,双峰县人社局法律顾问(湖南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仙求不服被告双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吴仙求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仙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仙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仙求承担。审 判 长 肖民兵人民陪审员 袁红心人民陪审员 周赛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桂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