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3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双流鸿志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小丰、程秀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双流鸿志物业有限公司,张小丰,程秀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3689号原告成都双流鸿志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法定代表人侯一尘,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甜,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小丰,男,198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伟,男,195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程秀英,女,195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双流鸿志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小丰、程秀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双流鸿志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双流鸿志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双流鸿志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