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102财保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朱安宇与郭成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安宇,郭成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02财保38号之一申请人:朱安宇,男,汉族,1964年12月28日出生。被申请人:郭成灯,男,汉族,1964年6月10日出生。申请人朱安宇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郭成灯在中国建设银行存款账户、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账户中人民币合计650,000.00元予以保全。担保人杨恭勤以其名下的房屋;担保人付东海以其名下的房屋以及申请人朱安宇在中国银行黑河中央街支行存款账户中人民币10,0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杨恭勤名下的房屋、担保人付东海名下的房屋,期限为叁年;冻结申请人朱安宇在中国银行黑河中央街支行存款账户中人民币10,000.00元,期限为壹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王丛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志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