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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姜盼盼、李超与赵宝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姜盼盼,李超,赵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申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姜盼盼。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赵宝,现住吉林省长岭县。再审申请人姜盼盼、李超与被申请人赵宝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的(2016)吉0802民初3204号民事判决书并以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姜盼盼、李超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请求依法撤销本院(2016)吉0802民初3204号民事判决书并提起再审,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原审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姜盼盼、李超主张本案原审程序未依法传唤二申请人,缺席审理,剥夺了申请人参加诉讼的权利;申请人姜盼盼不具有还款义务;原审遗漏诉讼主体,应追加李铁为共同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缺乏证据证明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申请人姜盼盼、李超主张本案原审开庭时并没有接到法院开庭传票,法院却缺席审理。在本院送达的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已经由申请人李超的父亲代签,虽主张已经不同其父母共同居住,但并不能证明其未接到开庭传票。且其他再审申请的理由也,不符合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规定,故本案申请人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姜盼盼、李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姜盼盼、李超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宏宽审判员  段绍春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