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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1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简国良与田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国良,田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1执95号申请执行人:简国良,男,199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凤信用社职员,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现住湖南省株洲县。被执行人:田超,女,1990年1月4日出生,汉族,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潭信用社职员,住湖南省株洲县。申请执行人简国良与被执行人田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湘0221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田超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简国良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884.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11.25元。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按照(2016)湘0221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田超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于2017年3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田超在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存款账户0.31元。被执行人田超于2017年4月28日偿还了借款本金1万元,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玲审判员  李 科审判员  吴长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