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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民初4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鑫与李飞跃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鑫,李飞跃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4228号原告:孙鑫,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徐明、倪俊卿,浙江富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飞跃,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鑫诉被告李飞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鑫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鑫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孙鑫负担。审 判 员 金增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韩 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