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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8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虞林峰与季诚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林峰,季诚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8024号原告:虞林峰,男,195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旭日,浙江拓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诚刚,男,196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虞林峰为与被告季诚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2年12月17日起按月利率1.5%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晨播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虞林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旭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季诚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12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万元,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该借款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季诚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虞林峰借款人民币4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2年12月17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90元,由被告季诚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晨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