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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民终3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冉某、雷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冉某,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31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冉某,男,1987年7月3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人,务农,住道真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某,女,1986年11月14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人,务农,住道真自治县。上诉人冉某因与被上诉人雷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黔0325民初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冉某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交了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冉某撤回上诉的请求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冉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冉某负担,由上诉人冉某向本院申请退还1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易大刚审 判 员  周亚琼代理审判员  陈文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钟雪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