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8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阚洪芹、伊廷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阚洪芹,伊廷友,伊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8执61号申请执行人阚洪芹,女,汉族,工人。被执行人伊廷友,男,汉族,工人。被执行人伊慧,女,成年,汉族,工人。申请执行人阚洪芹与被执行人伊廷友、伊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328民初37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3,32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03,320.00元及利息未清偿,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阚洪芹与被执行人伊廷友、伊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328民初373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金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公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