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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2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超,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2执282号申请执行人杨超,男,1951年0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桦川县。被执行人林海,男,1974年04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二龙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民初19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杨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富锦市人民法院(2017)黑0882执2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君审判员 邹丽敏审判员 肖铁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