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科右前旗融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马超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科右前旗融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超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1执384号申请执行人科右前旗融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科右前旗科尔沁被执行人马超群,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察尔森镇。科右前旗融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马超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6)内2221民初264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马超群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科右前旗融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15.106万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7年4月25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马超群同意用自己所有的车以15.1060万元抵顶了该案执行款,但该车的贷款及罚款由申请执行人垫付,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海 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梦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