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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罗春林与贾国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春林,贾国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6民初1482号原告:罗春林,男,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宣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喜泉,河南省泌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贾国保,男,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省,男,196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罗春林与被告贾国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春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喜泉,被告贾国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春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板材押金4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4日,原告到被告经营的板厂订购板材,并订立了合同。当时被告要求先支付定金,交货后,被告没有将定金折抵货款,后又强作为押金留用。2016年11月,原告再次到被告处拉货时,被告已经不再经营板厂,并以无钱为由拒付押金,为此具文起诉。被告贾国保辩称,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是原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并给被告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被告不应当返还原告押金。如原告不再向被告主张返还押金,被告也不再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被告的相关损失。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4日,原告罗春林与被告贾国保签订购货协议一份,双方约定“1、杨木板材规格:0.96×0.48×0.0021,厚度要求:80%以上达到0.0021(最低不能低于0.002);2、贾国保负责装车运输证等相关手续;3、车费由罗春林负责,装完车以后罗春林付清所有货款;4、罗春林给贾国保定金肆万元;5、如需价格调整或解除合同,需提前十天通知对方;6、第一车价格每立方800元,洞板每吨700元,以后再协商;7、好板每六十张内十公分内的洞板不能超过四张;8、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签字生效,不得反悔,如有一方违约赔偿对方违约金肆万元。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当日,原告罗春林支付给被告贾国保现金40000元,被告贾国保给原告罗春林出具收条一份,该收条注明:“今收到四川省宣汉县华景镇佛耳坝村5组24号罗春林杨树板皮压金肆万元(40000元),收款人贾国保,2015、11、4”。此后,双方就杨树板材多次进行了交易,每次交易均货款两清。2016年春,因双方就货款支付方式产生分歧,被告未再向原告供货,原告向被告要求返还押金40000元未果,遂提起本次诉讼。另查明,被告贾国保经营的板材厂已于2016年10月停止经营。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及书证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并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购货协议是原、被告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属于有效协议。原、被告之间因协议的签订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被告之间的数次交易均已货款两清,现因被告不再经营板材厂,导致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押金40000元,即是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因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的最终目的已经不能实现,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当予以解除。双方合同中约定的押金40000元,应当视为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向被告支付的购货预付款,该40000元预付款,因原告未收到相应的货物,在原、被告之间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将该40000元返还给原告,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现金40000元的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存在违约行为,并给被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辩称的理由,其应当承担因举证不能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对于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国保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罗春林现金400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贾国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熊义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