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81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李根杰、周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根杰,周兵,徐文发,刘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81执262号申请人:李根杰,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周兵,男,198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人:徐文发,男,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刘祝,男,199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申请执行人李根杰与被执行人周兵、徐文发、刘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城市人民法院(2015)桐民一初字第009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执行款762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兵、徐文发、刘祝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但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间限制。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供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立 平审判员 ���峰审判员 甘 少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媛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