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2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邢会议与都本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会议,都本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2执352号申请人:邢会议,男,1951年7月23日生,汉族,现住本市新兴区新城街道三委6组。被执行人:都本有,男,1962年9月6日生,汉族,现住本市新兴区欣源小区137号楼0层2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邢会议与被执行人都本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5月19日立案执行,2017年05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都本有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申请人邢会议于2017年06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902民初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凤岐代理审判员 : 杨 柳代理审判员 :姜飞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亚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