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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刑终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文才、杨俊鹏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文才,杨俊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刑终424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文才(曾用名“林建才”),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南安市。曾因赌博分别于2011年3月24日、29日被行政处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18日被抓获,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辩护人葛宁,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俊鹏,男,1980年1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南安市。系本案被害人。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文才犯故意伤害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俊鹏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13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俊鹏、原审被告人杨文才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作出(2015)泉刑终字第117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后,于2017年2月9日作出(2016)闽0583刑初3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杨文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二、被告人杨文才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俊鹏经济损失人民币119748.84元。款项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文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杨文才、审阅了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刑初3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俊鸿审 判 员  黄仲谋代理审判员  吴飞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十日书 记 员  黄 霖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