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2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黄清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清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922号罪犯黄清岛,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2013)泉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清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5月26日起至2027年5月25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追缴各被被告人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的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1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7年6月1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清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获得表扬4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清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清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黄清岛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清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5月26日起至2026年1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丽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