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民初2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与黄锦清、叶卫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黄锦清,叶卫红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280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492000639C,营业场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秀江中路266号。法定代表人:熊试民。委托代理人:丁筱明,江西省宜春市法律服务中心律师。被告:黄锦清,男,汉族,1978年8月1日出生,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告:叶卫红,女,汉族,1985年11月17日出生,宜春市万载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与被告黄锦清、叶卫红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葛晓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彭雪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