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18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邹吉贵与刘国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吉贵,刘国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7518执3号申请执行人邹吉贵,男,1956年9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林口林业局。被执行人刘国利,男,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林口林业局。本院在执行邹吉贵与刘国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和解分期执行,现已给付赔偿金2700元,尚余7300元分期每月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欣审判员 李 茹审判员 孙德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鲁 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