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02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诉陈伟、冯丽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陈伟,冯丽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02民初125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负责人:裴利民,职务行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810759115C。委托代理人:姜凤,山西化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斌,男,汉族,1966年8月29日出生。被告:陈伟,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冯丽莉,女,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诉被告陈伟、冯丽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于2017年6月26日以被告陈伟、冯丽莉已经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因被告已主动履行借款义务,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撤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承担。审判员 李亚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江王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