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5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龙某某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龙某某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5民初266号原告彭某某,女,1994年8月14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保靖县人,住湖南省保靖县。委托代理人王波,湖南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某某,男,1987年5月1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保靖县人,住湖南省保靖县。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龙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 判 员 侯 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石坤陇附页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