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02行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鹂强诉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鹂强,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527号原告王鹂强,男,198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委托代人熊军,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友谊东路298号。法定代表人陈吉利,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亮,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凯,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鹂强诉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鹂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鹂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鹂强负担。审判长 杨 光审判员 王 静审判员 易京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阿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