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2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金保昌诉被告金秀云、王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保昌,金秀云,王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2747号原告金保昌,男,195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中区。被告金秀云,女,195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中区。被告王毅,女,197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保昌诉被告金秀云、王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宝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7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金保昌自行承担。审判员 张文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