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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71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四川九峰投资有限公司、乐山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成都二十一世纪汽车汇展中心有限公司,四川九峰投资有限公司,乐山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周建波,涂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71执20号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永丰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604717641。负责人:冉亨茂。被执行人:成都二十一世纪汽车汇展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沈家桥村。组织机构代码:73480357_4。法定代表人:冯晋川。被执行人:四川九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永丰乡太平村3组。组织机构代码:71301209_5。法定代表人:周建波。被执行人:乐山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棉竹镇来鹤寺四社。组织机构代码:55101964_8。法定代表人:周建波。被执行人: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上游村一组两河村四组。组织机构代码:67217040_8。法定代表人:周建波。被执行人:周建波,男,汉族,1970年12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涂凤英,女,汉族,1972年9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青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执行人四川九峰投资有限公司、乐山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周建波、涂凤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媛媛审判员  骆廷伟审判员  徐 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诗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