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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执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忠文与段纯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文,段纯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3执672号申请执行人:刘忠文,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段纯威,男,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刘忠文与被执行人段纯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了(2017)吉0283民初736号民事调解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7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段纯威已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忠文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283民初7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玉成审判员  王险峰审判员  任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鳕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