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执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建和与被执行人考青娟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和,考青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5执字第666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和,男,1982年10月2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招远市文化新村5号楼4单元102号。被执行人考青娟,男,1983年12月1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招远市泉山街道办事处城东区81号楼111号。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张建和与被执行人考青娟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王成业审判员 宋春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