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103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徐子宏与日照市岚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子宏,日照市岚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103行初5号原告徐子宏,男,汉族,居民,现住日照市岚山区。委托代理人徐东强,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日照市岚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岚山西路3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1037834951092。法定代表人张峰,局长。出庭应诉负责人来永法,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胡建新,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美玲,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岚山区岚山西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全文,办事处主任。出庭应诉负责人刘兆峰,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宗倩,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法律服务所工作者。原告徐子宏诉被告日照市岚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办事处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与被告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办事处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子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子宏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牟立华审 判 员  孙 玮人民陪审员  胡顺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晓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