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91执恢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于新华、于新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新华,于新霞,李星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恢162号申请执行人:于新华被执行人:于新霞被执行人:李星全本院在执行于新华与于新霞、李星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本次申请执行部分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8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本次申请执行部分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 宁审 判 员 赵党国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