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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刑更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严钢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严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刑更145号罪犯严钢,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县人。现在湖南省茶陵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日作出(2013)雨刑初字第3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茶陵监狱因罪犯严钢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严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目前考核得分表扬六次余441分。经庭审查明,该犯属“三无人员”。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严钢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其系累犯、毒品再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严钢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22日至2020年10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小军审判员  陈 红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敏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