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6民初11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于言芹、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言芹,王伟,贾翠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初1195号之一申请人:于言芹,女,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栖霞市。被申请人:王伟,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申请人:贾翠香,女,196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言芹与被告贾翠香、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言芹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于言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伟银行存款8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7年6月28日起到2018年6月27日止。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隋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