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张之杰、王金刚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之杰,王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2执362号申请执行人张之杰,男,1953年8月18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被执行人王金刚,男,1965年6月6日出生,住所地青县张之杰申请王金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2民初29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之杰于2017-2-1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2民初2985号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海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