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成都青羊中融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向勇、涂志猛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青羊中融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勇,涂志猛,涂磊,成都途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一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50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青羊中融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人民南路一段86号18号楼。法定代表人林玉祥。被执行人向勇,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被执行人涂志猛,男,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涂磊,男,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成都途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3号1栋5层501号。法定代表人涂志猛。被执行人四川一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创业路8号。法定代表人涂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川成蜀证执字第742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成都青羊中融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向勇、涂志猛、涂磊、成都途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一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按照前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罚息,以及支付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多处房产、多台车辆,但均已被其他法院多次查封。此外,本院依法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3日书面表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按照(2014)川成蜀证执字第742号执行证书确定的利息、罚息,以及支付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二、终结(2014)川成蜀证执字第742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秀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梦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