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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10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司来春、苏志安修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来春,苏志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10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司来春,男,1967年06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苏志安,男,1987年12月0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本院在执行司来春与苏志安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523民初212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苏志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饶县颜徐营业所账号62×××06账户银行存款18000元。二、冻结期限一年,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18年6月27日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其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