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05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俞京植与崔义焕、朴永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井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京植,崔义焕,朴永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井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5民初478号原告:俞京植,女,1948年2月2日出生,住龙井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隋芙红,龙井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崔义焕,男,朝鲜族,住龙井市安民街。被告:朴永赫,男,1961年6月8日出生,住龙井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井支公司。原告俞京植与被告崔义焕、朴永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井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俞京植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京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京植撤诉。案件受理费495元,减半收取计248元,由原告俞京植负担。审判员  王家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