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文波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6刑初20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波,男,1987年2月11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现住重庆市奉节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公安民警抓获,2017年3月28日被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1日经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于2017年4月12日执行逮捕。现押于重庆市奉节县看守所。辩护人柳志新,重庆柳公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2017]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波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邓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波及其辩护人柳志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文波在奉节县永安街道后山指挥部宿舍10栋楼下,将一小包疑似冰毒物质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曾某。二人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将曾某和被告人文波带至奉节县公安局永安派出所后,从曾某身上查获一小包疑似冰毒物质,从被告人文波身上查获200元毒资。经称重:被查获的毒品净重0.42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的毒品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文波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0.4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文波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文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柳志新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不持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人贩卖数量有限,认罪认罚,系坦白,请求从宽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文波在奉节县永安街道后山指挥部宿舍10栋楼下,将一小包疑似甲基苯丙胺物质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曾某。二人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将曾某和被告人文波带至奉节县公安局永安派出所后,从曾某身上查获一小包疑似甲基苯丙胺物质一小包,从被告人文波身上查获200元毒资。经称重:被查获的毒品净重0.42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的毒品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文波认可公诉机关指控其贩卖甲基苯丙胺的犯罪事实构成犯罪,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三千元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示的经被告人文波质证无异议且本院予以认证的下列证据在卷佐证:1、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2、扣押物品清单;3、通话记录查询表、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信息;4、证人曾某的证言;5、被告人文波的供述与辩解;6、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7、人身检查、扣押、封存、拆封、称量、检材提取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8、搜查、扣押、拆封、称量、检材提取同步录音录像。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波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0.4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波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文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被告人文波认罪认罚,均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甲基苯丙胺属违禁品,被告人文波的违法所得均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辩护人柳志新的被告人系坦白,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其余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文波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文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没收被公安机关扣押的甲基苯丙胺0.42克、毒资人民币200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文波的刑期,从2017年3月27日起至2017年9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田正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