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1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刘志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1执185号被执行人:刘志汉,男性,1972年4月23日出生,住萝北县。本院在执行与刘志汉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克文审判员 杨宝生审判员 陆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 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