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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1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刘志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1执185号被执行人:刘志汉,男性,1972年4月23日出生,住萝北县。本院在执行与刘志汉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克文审判员  杨宝生审判员  陆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 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