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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天天手机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天天

案由

商标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39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期**层。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宪、古赛男,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天天手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祁秀珍。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欣代理审判员  姜晓涛代理审判员  陈大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