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甲、王新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王新玉,樊玉如,王某乙,王贝贝,王胜利,王某丙,樊书玲,王彦涛,王某丁,刘海艳,王彦华,王某戊,魏方,王献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1394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遂平县。法定代理人:王建红,系王某某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顺河,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某甲,男,汉族,住遂平县。法定代理人:王新玉,系王某甲之父。被告:王新玉,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樊玉如,女,汉族,住址同上。系王某甲之母。被告:王某乙,男,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王胜利,系王某乙父亲。被告:王贝贝,女,汉族,住址同上,系王某乙母亲。被告:王胜利,男,198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某乙父亲。被告:王某丙,男,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王彦涛,系王某丙父亲。被告:樊书玲,女,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某丙母亲。被告:王彦涛,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某丙父亲。被告:王某丁,男,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王彦华,系王某丁父亲。被告:刘海艳,女,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某丁母亲。被告:王彦华,男,197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某丁父亲。被告:王某戊,男,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王献伟,系王某戊父亲。被告:魏方,女,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某戊母亲。被告:王献伟,男,198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某戊父亲。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等十五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