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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江志强与卢波、卢祯寿、周承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志强,卢波,卢祯寿,周承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196号申请执行人江志强,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执行人 卢波,男,198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卢祯寿,男,195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周承福,男,1956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关于江志强申请执行卢波、卢祯寿、周承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6)渝0109民初587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应执行案款55587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股票、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并于2017年6月10日前往被执行人卢波的住址重庆市渝北区X路XXX家园X栋X-X。尚未查控到被执行人。现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9执1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本院可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陈安燕审判员甘玲审判员张腾飞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宋龙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