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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2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拉马木呷与喜德县金鑫铸造有限公司人身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喜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喜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拉马木呷,喜德县金鑫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喜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2执127号申请执行人:拉马木呷,男,1975年9月1日,彝族,四川省喜德县人。被执行人:喜德县金鑫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国普。住址:喜德县冕山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拉马木呷与被执行人喜德县金鑫铸造有限公司人身权纠纷一案中,已依法查封、变卖被执行人财产并全额兑付给了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川3432民初3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吉布木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吉伍只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