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3102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郑永平与犹家贤、依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永平,犹家贤,依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02执235号申请执行人郑永平。被执行人犹家贤。被执行人依补。关于郑永平与犹家贤、依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郑永平于2016年7月21日依据已生效的(2016)云3102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164786.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犹家贤、依补的财产进行调查,经向各相关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现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3102执235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黄云海审判员 杨 坚审判员 董诗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 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