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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3102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郑永平与犹家贤、依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永平,犹家贤,依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02执235号申请执行人郑永平。被执行人犹家贤。被执行人依补。关于郑永平与犹家贤、依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郑永平于2016年7月21日依据已生效的(2016)云3102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164786.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犹家贤、依补的财产进行调查,经向各相关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现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3102执235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黄云海审判员  杨 坚审判员  董诗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 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