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执1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应进周、陈彩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进周,陈彩霞,周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1744号申请执行人:应进周,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陈彩霞,女,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周全,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应进周与被执行人陈彩霞、周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彩霞、周全所有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现因案件执行完毕,故原冻结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彩霞、周全所有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徐志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俊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