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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财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平、XXX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平,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财保280号申请人王平,男,汉族,1983年6月12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申请人XXX,女,汉族,1976年4月11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开发区。申请人王平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XXX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经济开发区14R地块水岸·毕加索6栋2单元2层2室房屋。申请人王平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花园东区18栋4单元302室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XXX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经济开发区14R地块水岸·毕加索6栋2单元2层2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鄂(2017)武汉市经开不动产权第0002037号,建筑面积:132.96平方米];二、查封申请人王平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花园东区18栋4单元30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东字第××号,建筑面积:112.97平方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肖民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黎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