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1执恢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龙口市北马镇南栾堡村民委员会、龙口市物华养殖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口市北马镇南栾堡村民委员会,龙口市物华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1执恢569号申请执行人:龙口市北马镇南栾堡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龙口市物华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北马镇南栾堡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口市北马镇南栾堡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龙口市物华养殖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393号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玉萍审判员 葛曙荣审判员 王淑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道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