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民初11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吉鑫祥铝塑板经销处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吉鑫祥铝塑板经销处
案由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112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强。被申请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吉鑫祥铝塑板经销处。经营者:XX华。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强与被申请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吉鑫祥铝塑板经销处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鲁1092民初112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2017)鲁1092民初589号案件执行款;查封担保人崔静(公民身份号码:)名下位于威海市深圳路-附24号703室(房屋所有权证:威房权证字第××号)房产。现申请人同意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吉鑫祥铝塑板经销处(2017)鲁1092民初589号案件执行款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崔静(公民身份号码:)名下位于威海市深圳路-附24号703室(房屋所有权证:威房权证字第××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凤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