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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1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范喜革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增梅,范喜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1刑初94号自诉人李增梅,女,1988年4月9日生,汉族,群众,平山县人,现平山县两河乡东岳村小学任教。被告人范喜革,男,现两河乡两河完小校长,住址平山县。自诉人李增梅以被告人范喜革犯诽谤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李增梅的指控缺乏证明被告人范喜革犯罪事实的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自诉人李增梅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康云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