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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6民初1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宗涛与李宝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涛,李宝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1855号原告:李宗涛,男,汉族,1949年8月30日生,农民,住邹平县。被告:李宝山,男,汉族,住邹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宗涛与被告李宝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宗涛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宝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宗涛撤回对被告李宝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宗涛负担。审判员  李贤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甜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