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民初2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桑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1002民初2442号原告:桑某某,女,1959年7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平,山西尧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男,195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山西尧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桑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桑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经介绍于1981年相识,同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1982年12月生一女,取名胡小某,现已成年结婚。双方性格不和,常年因生活琐事争吵。二人现已分居三年。2016年6月3日,原告向尧都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尧都区法院于2016年9月30日做出(2016)晋1002民初2963号不准离婚的民事判决。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胡某某自愿与原告桑某某离婚。二、位于临汾市尧都区三合家园的13号楼3单元201室归被告所有(由原告协助办理到被告名下)。三、国债10万元归原告所有。四、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桑某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行红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